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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2023.11.13

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管理中心

轉知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研習認可作業說明」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為簡政便民及環保證照管理一致性,環境部業於112年8月11日發布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已刪除15條第2項第1款原「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文字,故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時數已無須經本部認可。該辦法現行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1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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