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環境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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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環境監測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特定粉塵、有機溶劑、化學物質,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