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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新進體格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6年1月1日起,將學校教職員工(非實驗室人員)納入第三類事業分類。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新進教職員工應繳交體格檢查報告;本校教職員工應定期健康檢查,對於一般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勞工自行於其他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 項目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供予雇主者,視為已接受本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檢查。

*違者依第45條雇主處3-15萬元罰鍰;員工依第46條處3,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