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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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6年1月1日起,將學校教職員工(非實驗室人員)納入第三類事業分類。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新進教職員工應繳交體格檢查報告;本校教職員工應定期健康檢查,對於一般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勞工自行於其他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 項目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供予雇主者,視為已接受本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檢查。 *違者依第45條雇主處3-15萬元罰鍰;員工依第46條處3,000元罰鍰。
新進教職員工體格檢查
請於到職前完成體檢(7~14工作日),以符合項目之體檢表繳交本校人資處完成報到流程。
本校教職員工健康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6年1月1日起,將學校教職員工(非實驗室人員)納入第三類事業分類。 (一)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 *未滿40歲以下每5年健康檢查一次 *40歲~未滿65歲每3年健康檢查一次 *65歲以上每年健康檢查一次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 勞工對於一般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三)本校教職員工為第三類事業勞工 (四)員工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繳交體檢報告;或參加校內健康檢查 *違者依第45條雇主處3-15萬元罰鍰;員工依第46條處3,000元罰鍰。
特殊健康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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